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十九、 执行程序 第三百四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十九、 执行程序 第三百四十六条 执行死刑前,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询问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被执行人人格的行为。 第三百四十五条 目录 第三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