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第三百四十七条

第三百四十七条 执行死刑完毕,应当由法医验明罪犯确实死亡后,在场书记员制作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包括执行死刑前后照片)及时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