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十九、 执行程序 第三百四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第三百四十五条 十九、 执行程序 第三百四十五条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在指定的刑场或者羁押场所内执行。具体程序,依照有关规定。 采用枪决、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事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三百四十四条 目录 第三百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