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二、 回避 第二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第二十九条 二、 回避 第二十九条 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所列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