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恢复庭审前申请复议一次;被驳回回避申请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当庭申请复议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