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第二百五十九条

第二百五十九条 提出上诉或者抗诉的理由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