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审判人员自行回避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由院长决定。

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提出,由院长决定,并将决定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