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独任审判员有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也有权申请上列人员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