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第二百二十九条

第二百二十九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以下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者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公诉案件被告人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公诉案件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

其他依法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