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十二、 简易程序 第二百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第二百二十八条 十二、 简易程序 第二百二十八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自诉案件,自诉人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并自行辩护。自诉人应当出示主要证据。被告人有证据出示的,审判员应当准许。经审判员准许,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进行辩论。 第二百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