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第二百二十三条

第二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的同时,告知该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送达起诉书至开庭审判的时间,不受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