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第二百二十四条

第二百二十四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审判前,人民法院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自诉人、被告人、辩护人,也可以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

通知可以用简便方式,但应当记录在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