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第二百二十二条

第二百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

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