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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年) 一、

一、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以下简称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是指证券市场投资人以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虚假陈述并致使其遭受损失…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投资人,是指在证券市场上从事证券认购和交易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因下列交易发生的民事诉讼,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应当着重调解,鼓励当事人和解。 第五条 投资人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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