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年) 一、 一般规定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年) 第三条 一、 一般规定 第三条 因下列交易发生的民事诉讼,不适用本规定: 在国家批准设立的证券市场以外进行的交易; 在国家批准设立的证券市场上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的交易。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