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年) 一、 一般规定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年) 第二条 一、 一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投资人,是指在证券市场上从事证券认购和交易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规定所称证券市场,是指发行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发行市场,通过证券交易所报价系统进行证券交易的市场,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市场以及国家批准设立的其他证券市场。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