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年) 七、 票据背书 第五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年) 第五十四条 七、 票据背书 第五十四条 依照票据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五条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