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年)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依照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通过贴现、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