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2020年) 十一、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应当知道”侵权行为的存在: (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2020年) (二) 十一、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应当知道”侵权行为的存在: (二) 未审核平台内店铺类型标注为“旗舰店”“品牌店”等字样的经营者的权利证明;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