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2020年) 十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2020年) 十一、 十一、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应当知道”侵权行为的存在: (一) 未履行制定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审核平台内经营者经营资质等法定义务; (二) 未审核平台内店铺类型标注为“旗舰店”“品牌店”等字样的经营者的权利证明; (三) 未采取有效技术手段,过滤和拦截包含“高仿”“假货”等字样的侵权商品链接、被投诉成立后再次上架的侵权商品链接; (四) 其他未履行合理审查和注意义务的情形。 十、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