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2020年) 十一、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应当知道”侵权行为的存在: (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2020年) (三) 十一、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应当知道”侵权行为的存在: (三) 未采取有效技术手段,过滤和拦截包含“高仿”“假货”等字样的侵权商品链接、被投诉成立后再次上架的侵权商品链接;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