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5年)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5年) 5、 5、 抢劫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行为人为索取债务,使用暴力、暴力威胁等手段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故意伤害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等规定处罚。 十、 抢劫罪的既遂、未遂的认定 十一、 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行为的定性 (1) 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 (2) 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 (3) 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4、 目录 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