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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 不论使用人是否继续使用技术秘密,人民法院均应当判令其向权利人支付已使用期间的使用费。使用人已向无效合同的让与人支付的使用费应当由让与人负责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