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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技术成果向企业出资但未明确约定权属,接受出资的企业主张该技术成果归其享有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予以支持,但是该技术成果价值与该技术成果所占出资额比例明显不合理损害出资人利益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