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 四、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 第三十二条 四、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三十二条 技术咨询合同受托人发现委托人提供的资料、数据等有明显错误或者缺陷,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委托人的,视为其对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等予以认可。委托人在接到受托人的补正通知后未在合理期限内答复并予补正的,发生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