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9年) 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9年) 四、 四、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二条 对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对当事人单方要求变更承包金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承包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可能发生引起合同变更的事项作出约定的,人民法院在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时,可从其约定。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请求终止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