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9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请求终止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承包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或者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的;
承包人在承包期内因健康原因丧失承包能力或者死亡,继承人无力承包或者放弃继承,且又不进行转让、转包和入股的;
因一方不履行承包合同约定的义务,致使承包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承包经营耕地的承包人弃耕抛荒的;
承包方进行破坏性或者掠夺性生产经营,经发包方劝阻无效的;
承包方随意改变土地用途,经发包方劝阻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