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9年) 三、 权利义务的转让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9年) 第二十条 三、 权利义务的转让 第二十条 经发包方同意,各承包方之间将各自承包经营的标的物全部或者部分进行互换,并约定对不等值的部分进行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