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9年) 三、 权利义务的转让 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9年) 第十九条 三、 权利义务的转让 第十九条 对有偿转让承包经营权的转让费超过政府规定的最高额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