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2007年) 一、 管理人名册的编制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2007年) 第五条 一、 管理人名册的编制 第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本辖区有影响的媒体就编制管理人名册的有关事项进行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管理人申报条件; 应当提交的材料; 评定标准、程序; 管理人的职责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