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2007年) 一、 管理人名册的编制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2007年) 第四条 一、 管理人名册的编制 第四条 社会中介机构及个人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应当向所在地区编制管理人名册的人民法院提出,由该人民法院予以审定。 人民法院不受理异地申请,但异地社会中介机构在本辖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提出申请的除外。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