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2007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执业证书、依法批准设立文件或者营业执照;
章程;
本单位专职从业人员名单及其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业务和业绩材料;
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
人民法院要求的其他材料。
执业证书、依法批准设立文件或者营业执照;
章程;
本单位专职从业人员名单及其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业务和业绩材料;
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
人民法院要求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