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根据工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职工和工会工作人员因参加工会活动或者履行工会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裁判用人单位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裁判用人单位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并参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八条规定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金。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1994)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