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年)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

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