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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人民法院根据工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受理工会提出的拨缴工会经费的支付令申请后,应当先行征询被申请人的意见。被申请人仅对应拨缴经费数额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无异议部分的工会经费数额发出支付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