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2007年) 五、 发布、施行与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2007年) 第二十七条 五、 发布、施行与备案 第二十七条 司法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作为裁判依据的,应当在司法文书中援引。 人民法院同时引用法律和司法解释作为裁判依据的,应当先援引法律,后援引司法解释。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