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2007年) 五、 发布、施行与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2007年) 第二十六条 五、 发布、施行与备案 第二十六条 司法解释应当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备案报送工作由办公厅负责,其他相关工作由研究室负责。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