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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2007年) 五、

五、 发布、施行与备案

第二十五条 司法解释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形式发布。 司法解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但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司法解释应当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 司法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作为裁判依据的,应当在司法文书中援引。 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适用司法解释的情况进行监督。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适用司法解释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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