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2022年)
发布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效力
现行有效
(2017年5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8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经协商,现就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认可和执行问题作出如下安排。
第一条
当事人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内地人民法院就婚姻家庭民事案件作出的生效判决,或者向内地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婚姻家庭民事案件作出的…
第二条
本安排所称生效判决:
第三条
本安排所称婚姻家庭民事案件:
第四条
申请认可和执行本安排规定的判决:
第五条
申请认可和执行本安排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判决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六条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第七条
申请认可和执行判决的期间、程序和方式,应当依据被请求方法律的规定。
第八条
法院应当尽快审查认可和执行的请求,并作出裁定或者命令。
第九条
申请认可和执行的判决,被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审查核实后,不予认可和执行:
第十条
被请求方法院不能对判决的全部判项予以认可和执行时,可以认可和执行其中的部分判项。
第十一条
对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作出的判决,一方当事人已经提出上诉,内地人民法院审查核实后,可以中止认可和执行程序。经上诉,维持全部或者部分原判决的,恢复认可和执行程序;…
第十二条
在本安排下,内地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关财产归一方所有的判项,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将被视为命令一方向另一方转让该财产。
第十三条
被申请人在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均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以分别向两地法院申请执行。
第十四条
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的财产给付范围,包括判决确定的给付财产和相应的利息、迟延履行金、诉讼费,不包括税收、罚款。
第十五条
被请求方法院就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作出裁定或者命令后,当事人不服的,在内地可以于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依据其法律规定提出…
第十六条
在审理婚姻家庭民事案件期间,当事人申请认可和执行另一地法院就同一争议作出的判决的,应当受理。受理后,有关诉讼应当中止,待就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作出裁定或者命令后,再…
第十七条
审查认可和执行判决申请期间,当事人就同一争议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
第十八条
被请求方法院在受理认可和执行判决的申请之前或者之后,可以依据其法律规定采取保全或者强制措施。
第十九条
申请认可和执行判决的,应当依据被请求方有关诉讼收费的法律和规定交纳费用。
第二十条
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自本安排生效之日起作出的判决,适用本安排。
第二十一条
本安排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或者需要修改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协商解决。
第二十二条
本安排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