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2022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本安排所称婚姻家庭民事案件:
在内地是指:
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案件;
离婚纠纷案件;
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
婚姻无效纠纷案件;
撤销婚姻纠纷案件;
夫妻财产约定纠纷案件;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件;
亲子关系确认纠纷案件;
抚养纠纷案件;
扶养纠纷案件(限于夫妻之间扶养纠纷);
确认收养关系纠纷案件;
监护权纠纷案件(限于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纠纷);
探望权纠纷案件;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是指:
依据香港法例第179章《婚姻诉讼条例》第III部作出的离婚绝对判令;
依据香港法例第179章《婚姻诉讼条例》第IV部作出的婚姻无效绝对判令;
依据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作出的在讼案待决期间提供赡养费令;
依据香港法例第13章《未成年人监护条例》、第16章《分居令及赡养令条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第II部、第IIA部作出的赡养令;
依据香港法例第13章《未成年人监护条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第II部、第IIA部作出的财产转让及出售财产令;
依据香港法例第182章《已婚者地位条例》作出的有关财产的命令;
依据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在双方在生时作出的修改赡养协议的命令;
依据香港法例第290章《领养条例》作出的领养令;
依据香港法例第179章《婚姻诉讼条例》、第429章《父母与子女条例》作出的父母身份、婚生地位或者确立婚生地位的宣告;
依据香港法例第13章《未成年人监护条例》、第16章《分居令及赡养令条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作出的管养令;
就受香港法院监护的未成年子女作出的管养令;
依据香港法例第189章《家庭及同居关系暴力条例》作出的禁制骚扰令、驱逐令、重返令或者更改、暂停执行就未成年子女的管养令、探视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