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2022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在审理婚姻家庭民事案件期间,当事人申请认可和执行另一地法院就同一争议作出的判决的,应当受理。受理后,有关诉讼应当中止,待就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作出裁定或者命令后,再视情终止或者恢复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