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2001年) 三、 调取证据 第十六条 双方相互委托代为调取证据的委托书应当写明: (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2001年) (二) 三、 调取证据 第十六条 双方相互委托代为调取证据的委托书应当写明: (二)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姓名、地址,及其他一切有助于辨别其身份的情况;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