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2001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如果本安排需要修改,应当通过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代表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