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的决定(2024年)

发布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效力 现行有效
(2024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28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修改和司法实践,现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法释〔2015〕13号)作如下修改: 一、 将引言修改为:“为正确审理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案件,依法保障海峡两岸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二、 将第一条修改为:“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当事人以及当事人的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根据本规定,作为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该判决,该判决中的对方当事人为被申… 三、 第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申请人仅提出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申请,人民法院对应否认可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具有给付内容的,人民法院在受理… 四、 将第六条改为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台湾地区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履行相关公证或者查明手续,但授权委托书经人民法院法官线上视频或者线下见证签署,或者… 五、 将第七条第一款改为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六、 将第七条第二款改为第七条,修改为:“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七、 将第八条修改为:“对于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至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七日内立案,并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 八、 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意见;被申请人在中国大陆没有住所的… 九、 将第五条改为第十条。 十、 将第九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人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以证明该判决真实并且已经生效。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为缺席判决的,… 十一、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申请人提供的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以及相关证明文件等证据,系通过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渠道转递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 十二、 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受理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申请之前或者之后,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裁定采取保全措… 十三、 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 十四、 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 十五、 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认可: 十六、 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人民法院经审查能够确认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真实并且已经生效,而且不具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的,裁定认可其效力。不能认可… 十七、 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 十八、 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人民法院依据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作出的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十九、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该判决涉及的纠纷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纠纷属于同一纠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诉讼。 二十、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审查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申请期间,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中止诉讼。” 二十一、 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全部或者部分认可,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对已经获得认可的部分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 二十二、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被人民法院裁定全部或者部分认可后,申请人对认可部分申请执行的,依据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程序的规定予以执行。” 二十三、 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四条。 二十四、 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在办理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案件中作出的法律文书,应当依法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二十五、 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六条。 二十六、 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七条。 二十七、 删除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二十八、 条文中引用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序号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本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