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的决定(2024年) 十八、

十八、 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人民法院依据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作出的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