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19年) 五、

五、 将第八条第二款改为第四条,修改为:

“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