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19年) 二十三、

二十三、 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书证,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经核对无误的副本或者复制件。是副本或者复制件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来源和取证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