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19年) 二十二、

二十二、 删去第十九条第二款,将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名称或者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以及明确的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