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19年) 十、
十、 将第八条第四款改为第九条,修改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销自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
自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撤销自认的,应当作出口头或者书面裁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销自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
自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撤销自认的,应当作出口头或者书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