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19年) 九、

九、 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事实,不适用有关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已经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